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置理事21人(含理事長1人),其中運動選手理事5人,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依選舉得票高低排序,並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,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二分之一。監事會置由會員選舉監事7人,由監事互選出2人為常務監事,並就常務監事中推舉1人為監事會主席。
依業務需要,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、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並包含選訓、教練、裁判、紀律、運動員、選務、申訴評議、運動禁藥及法式踢腿術委員會。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置理事21人(含理事長1人),其中運動選手理事5人,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依選舉得票高低排序,並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,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二分之一。監事會置由會員選舉監事7人,由監事互選出2人為常務監事,並就常務監事中推舉1人為監事會主席。
依業務需要,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、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並包含選訓、教練、裁判、紀律、運動員、選務、申訴評議、運動禁藥及法式踢腿術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