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」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泰國拳 協
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二、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, 培養裁判人才, 增進我國泰拳
裁判素質,提升我國 泰拳 技術水準 ,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裁判委員
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- 制定裁判制度、考核及講習辦法。
- 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。
- 辦理各級裁判之講習及進修。
- 管理各級裁判。
- 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。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- 置委員7至9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
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 -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
- 資深裁判
- 體育專業人士
-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
體育署備查。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
-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
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 -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
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
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七、附則:
-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,不得對外行文。
-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