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」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泰國拳 協
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
二、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, 培養裁判人才, 增進我國泰拳
裁判素質,提升我國 泰拳 技術水準 ,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裁判委員
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  1. 制定裁判制度、考核及講習辦法。
  2. 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。
  3. 辦理各級裁判之講習及進修。
  4. 管理各級裁判。
  5. 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。
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
  1. 置委員7至9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
    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  2.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
    1. 資深裁判
    2. 體育專業人士
  3.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
    體育署備查。
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

  1.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
    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  2.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
    議。
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
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
七、附則:

  1.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,不得對外行文。
  2.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