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」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
二、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,提供培訓相關協助,厚植實力,爭取國際最佳成績,提升我國泰拳運動實力,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  1. 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。
  2. 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。
  3. 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。
  4. 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。
  5. 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(含經費需求等)。
  6. 督導選拔、培訓及參賽事宜。
  7. 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。
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
  1. 置委員7至9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  2.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
    1. 資深裁判
    2.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
    3.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
    4. 體育專業人士
  3.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體育署備查。
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

  1.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  2.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  3. 應邀請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。
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
七、附則:

  1.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,不得對外行文。
  2.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