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本簡則依據「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」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
二、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,維護泰拳運動良善風氣,建立優良泰拳運動環境,以提高泰拳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,特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
三、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  1. 訂定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。
  2. 審議年度各級裁判、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。
  3. 審議違反泰拳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。
  4. 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。
  5. 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。
  6. 提供泰拳運動紀律之諮詢 。
  7. 其他有關裁判、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

四、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
  1. 置委員7至9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1人為副召集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經理事會通過,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  2.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,並至少各1人:
    1. 資深裁判
    2.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
    3.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
    4. 體育專業人士
    5. 法律專業人士
  3.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,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體育署備查。

五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:

  1.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未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擔任;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  2.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
六、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經理事長同意後,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。

七、附則:

  1.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,不得對外行文。
  2.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。

八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